当前位置: 甲壳虫 >> 甲壳虫的繁衍 >> 人工繁育的梅花鹿等物种不再适用野生动物
年2月24日,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发布实施,该《决定》第三条规定:“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,属于家畜家禽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的规定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。”
年5月27日,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,以第号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,该目录将人工培育的梅花鹿、马鹿、驯鹿、羊驼、火鸡、珍珠鸡、雉鸡、鹧鸪、番鸭、绿头鸭、鸵鸟、鸸鹋、水貂(非食用)、银狐(非食用)、北极狐(非食用)、貉(非食用)等16种动物列为特种畜禽。
上述16个物种原有保护级别如下:
----梅花鹿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;
----马鹿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;
----驯鹿、雉鸡、鹧鸪、番鸭、绿头鸭、貉(非食用)系列入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的野生动物;
----鸵鸟、鸸鹋、羊驼、火鸡、珍珠鸡、水貂、银狐、北极狐均系外来物种,我国没有自然分布。
上述物种在我国多地不同程度存在人工繁育,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发布前,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大多按照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管理,其人工繁育和收购、出售均需行政许可,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机构也依法查处了一些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上述相关物种及其制品的案件。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发布后,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,应当区别情况,按照以下原则,正确适用法律规定:
一、对于人工繁育的上述驯鹿、羊驼、火鸡、珍珠鸡、雉鸡、鹧鸪、番鸭、绿头鸭、鸵鸟、鸸鹋、水貂(非食用)、银狐(非食用)、北极狐(非食用)、貉(非食用)等16个物种,均属于特种畜禽,对其利用、繁育、饲养、经营、运输等活动,今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的规定。
二、对于梅花鹿、马鹿、驯鹿、雉鸡、鹧鸪、番鸭、绿头鸭、貉(非食用)的野外种群,继续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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